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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MB16864893/2021-00041 发文字号: 永科局〔2020〕3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1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主题分类: 科技 有效性:

        永科局〔202035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各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科技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文件,于2020年3月31日印发。为更好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经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同意,区科技局对办法相关条款做出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修订情况

        一是对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区科技局根据实际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和年终绩效考核情况,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不低于0.5万元的标准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修改为“区科技局根据实际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按照市级科技特派员2万元、区级科技特派员0.5万元一人的标准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拨付给个人,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和培训费用

        二是在第四章增加了第十五条。增加条款为:“科技特派员派遣后,区科技局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险,拨付工作经费70%。年终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30%工作经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二、其他说明

        办法以修订后的附件内容为准,自发文之日按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附件: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

        20208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和有效管理,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46号),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老科协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镇街、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原则上每年选派一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永川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

        第五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考核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保障。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区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各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选派考核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

        (一)征集需求。区科技局会同各镇征集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并统筹确定选派名额。

        (二)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按要求自主选择服务对象。

        (四)审核确认。区科技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区人社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1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区科技局。

        (三)评议推荐。区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区人社局,依据《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绩效管理办法》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

        第十二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按照市级科技特派员2万元、区级科技特派员0.5万元一人的标准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拨付给个人,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和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派遣后,区科技局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险,拨付工作经费70%。年终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30%工作经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  区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满两年以上,并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其帮扶工作经历在干部选拔任用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注重选拔优秀科技特派员担任相关管理岗位职务。

        第十八条  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区内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科技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区人社局等部门配合的科技特派员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对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条  搭建创业平台。依托永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充分发挥其资源集聚与成果转化能力,打造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主基地”。加快建设农业“星创天地”,完善建立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服务载体,增强其服务与辐射带动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科技特派员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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