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教育委员会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教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极客数学帮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住址:永川区中央大街*****;红河中路77号(青年根据地校区)。
成立日期: 2020年8月4日,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50038370000639,培训内容为文化教育培训。2020年8月31日在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6144MU7W,经营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法定代表人:钟文文,联系电话:13******176。
2022年2月25日,接群众举报称,你公司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在重庆市永川区极客数学帮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青年根据地校区(地址:红河中路77号)开展学科类培训,本委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2021〕13号)等要求,永川区从2021年9月开始对全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复核审批,对照标准从严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未经重新审核登记,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2021年12月27日,你公司向区教委提出申请,并经区教委同意按流程办理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相关手续。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审批登记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在重庆市永川区极客数学帮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青年根据地校区(地址:红河中路77号)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重庆市永川区极客数学帮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办学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本案主体的事实以及经营范围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和记录各1份;现场培训学生名单1份;本委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永川区极客数学帮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学生收费标准、违规收费金额明细等详细资料。证明重庆市永川区极客数学帮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未重新审批登记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全过程行为和事实。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委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川区教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永教罚告字〔2022〕001号)和《永川区教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教罚听告〔2022〕001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影响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展培训活动;
2.退还学员培训费540770.83元(大写:伍拾肆万零柒佰柒拾元捌角叁分);
3.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大写:壹万伍千陆佰元整);
4.责令停止招生。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重庆银行永川支行、中信银行重庆永川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等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款缴纳到永川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凭证送本委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或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