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永川公(凤凰湖)社戒决字〔2022〕17号
违法行为人袁X,男,32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永川区。
现查明2021年9月24日袁X因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2年11月17日06时许,袁X在重庆市永川区XXXX小区地下车库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于2022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袁X的尿液进行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袁X对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袁X吸毒成瘾,以上事实有袁X本人的陈述、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 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2022年11月20日 至 2025年11月19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永川区XX街道办事处戒毒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XX街道XX路X号。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