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中)行罚决字〔2022〕141号
违法行为人陈X ,男,36 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永川区。
现查明陈X于2022年11月20日在重庆市永川区XXX公厕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于2022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的民警查获。民警对陈X现场提取的尿液进行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陈X对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陈X的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X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送陈X到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