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南)行罚决字〔2021〕116号
违法行为人谢XX,男,33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19年8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陈X伙同何XX窜至重庆市永川区XX镇某工地,将被害人黄XX存放在此的挖掘机破碎锤俗称“炮机”盗走,后两人将盗来的破碎锤交由谢XX贩卖。2019年9月2日在明知该挖掘机破碎锤为盗窃赃物的情况下,谢XX仍以4300元的价格将该挖掘机破碎锤卖给潼南人黄XX,后谢XX分给陈X、何XX赃款3000元。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被盗的派克牌SB50型油封等物品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整(4453元)。以上事实有谢XX的陈述,陈X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谢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将谢XX送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2月25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