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南)行罚决字〔2021〕105号
违法行为人程XX,男,3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
现查明2021年5月,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谢XX与石XX于2021年4月11日晚上在重庆市永川区XX旅馆住宿时无住宿登记记录。旅馆工作人员程XX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谢XX、石XX信息。以上事实有谢XX询问笔录、石XX询问笔录、旅馆住宿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程XX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