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板)行罚决字〔2021〕21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60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12月2日凌晨4时许,违法嫌疑人周XX分两次在重庆市永川区XX镇建新街X号门口将肖XX放在门口的三捆柏树桠盗走,被盗柏树桠价值90余元,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报案人肖XX的笔录、监控视频录像、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XX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周XX到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9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