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2-0052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11-21 | 发布日期: | 2022-11-21 |
标题: | 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操作指南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操作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文件。
三、实施机关
本操作指南实施机关为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参照执行。
四、受理的范围及时限要求
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
1.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受理地点
1. 受理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事务中心405室、406室(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4楼)。
2.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投诉电话:023-49821856
对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电话:023-49821625
六、申请材料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投诉请求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1)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材料申请人自备,材料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1.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但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情形,不符合受理要件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理由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
2.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本部门招投标事务中心收文登记后转办受理单位。
3.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并决定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条规定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难以查证;
3.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4. 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 超过投诉时效;
6. 已作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
7.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8. 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9.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八、调解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的原则,行政监督部门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
九、变更撤回投诉
投诉人要求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或者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1. 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变更或者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2. 变更已超出原投诉范围,原证据已不足以证明,告知投诉人另行投诉;
3. 变更或者撤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准许;
4.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十、投诉处理流程
1. 申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2. 受理:收到投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 决定: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5. 调解:自愿的原则。
6. 送达: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十一、办理服务
1.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事务中心405室、406室。
(2)网上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网址:https://www.cqggzy.com/yongchuanweb/)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23-49821856、49821625进行咨询。
2. 咨询回复: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
十二、办理结果
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结果公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网址:https://www.cqggzy.com/yongchuanweb/)
十三、监督投诉
1.投诉部门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23-49821856、023-49821625;信函投诉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05室、406室(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4楼,邮政编码:402160)。
2.纪检监察投诉:区纪委监委驻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23-49396001、023-49582271;信函投诉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16室、518室(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5楼,邮政编码:402160)。
十四、操作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操作指南可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区)(网址:https://www.cqggzy.com/yongchuanweb/)或在受理单位科室直接领取。
十五、责任追究
1. 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持“一案双查”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发现问题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同步介入调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 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还应对违法投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 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工作制度
2. 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清单
3. 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流程
4. 投诉书
附件1
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机制工作制度
为建立完善公正、公开、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二、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参照执行。
三、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经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事务中心初步调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按相关具体规定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事务中心具体承办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
五、投诉的接收
1. 接收地点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事务中心405室、406室(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4楼)。
2. 接收方式
当事人当面提交书面投诉书或通过邮寄投诉书,也可以通
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诉书(电子信箱:cqycggzy@163.com),委托他人递交投诉书的,需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当事人,逾期不出具的,视为已经受理。
六、投诉的转办
1.对已经受理的投诉,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不属于本职能职责的,由本单位招投标事务中心登记,分管领导审签后转交其他部门处理,转交时需要留存接收单位的回执。
2. 对已经受理的投诉,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属于本职能职责的,由本单位招投标事务中心登记,分管领导审签后开展调查核实,招投标事务中心根据本制度的投诉处理流程调查核实完毕后,将调查核实有关资料及拟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七、投诉处理办理流程及时限
1. 申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2. 受理:收到投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 决定: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5. 调解:自愿的原则。
6. 送达: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调解的程序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诉事项愿意进行调解的,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同意后,由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集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经济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协助参与调解。调解室设在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议室,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调解达成后形成书面结果报领导审核后书面送达给当事人。
九、投诉的反馈
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
十、投诉咨询
1.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事务中心405室、406室。
(2)网上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网址:https://www.cqggzy.com/yongchuanweb/)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23-49821856、023-49821625进行咨询。
2. 咨询回复: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
附件2
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清单
投诉受理主体 | 投诉受理范围 | 投诉受理电话 |
区发展改革委 |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023-49821856 023-49821625 |
区经济信息委 | 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经济信息领域的投诉) | 023-4982871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规划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诉) | 023-49862860 |
区交通局 | 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交通领域的投诉) | 023-49802924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住房城乡领域的投诉) | 023-49822494 |
区水利局 | 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水利领域的投诉) | 023-49864171 |
区农业农村委 | 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投诉) | 023-49862926 |
区林业局 | 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履约各阶段的投诉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林业领域的投诉) | 023-61192320 |
附件3
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流程
附件4
投诉书
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一、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事实
(一)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二)投诉事项2:
……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请求及主张1:
请求及主张2:
……
三、其他
(一)投诉人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就所投诉事项,依法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已于年月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年月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书及答复材料)。
(三)投诉人委托(委托人姓名)办理本次投诉事务。
此致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附件: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投诉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投诉书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
4.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5.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