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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39H/2022-0037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日期: 2022-10-2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监督职责、责任清单、职责依据、监督对象等内容的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行政监督职责、责任清单、职责依据、

        监督对象等内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要求,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本机关行政监督职责、责任清单、职责依据、监督对象等内容公示如下。

        一、行政监督职责

        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拟订招标投标政策措施。负责依法办理区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事项。负责对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检查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指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永川区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工作。

        二、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1

        对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2

        对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管理

        三、职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

        (一)监督对象。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

        (二)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序号

        监督对象

        具体监督行为

        1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2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3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4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5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6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7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8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9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0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1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12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方案的

        13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14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变更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

        15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编写的

        16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17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

        18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

        19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安排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的

        20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

        21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

        22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未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的

        23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

        24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25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6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7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8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9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监督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监督程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时限要求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3.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六、监督电话及联系方式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投诉电话:023-49821856

        对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电话:023-49821625

        2.电子信箱:cqycggzy@163.com

        3.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

        4.邮编:402160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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