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1-00256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委〔2021〕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城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有效性: |
永发改委〔2021〕3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我区城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侨立水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水价形成机制,改善水资源环境,增强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保障供水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渝价〔2015〕2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同意,现将规范我区城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供水价格分类
城区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二、城区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二阶梯、三阶梯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3.65元、4.30元、5.80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50元(凤凰湖园区内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35元)。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7.00元。
以上各类用水综合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2元、原水费每立方米0.38元)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0元。
居民生活用水其他相关规定仍按《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关于建立永川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永发改委〔2016〕94号)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三、有关要求
自来水价格的规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优化创新服务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各分类水价政策,自来水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永川区侨立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永发改价〔2011〕3号)、《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宾馆饭店用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永发改委〔2018〕14号)、《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凤凰湖园区工业用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永发改委〔2019〕1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抄送: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