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1-00205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委〔2015〕14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标题: | 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有效性: |
永发改委〔2015〕145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永川区各公办幼儿园:
近年来,各公办幼儿园自聘教职工工资、津贴、社会保障支出等办园经费不断增加,幼儿园办园成本较大幅度上升,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和(渝价〔2012〕30号)精神,经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1、一级幼儿园由243元/生·月调整为320元/生·月;
2、二级幼儿园由171元/生·月调整为240元/生·月;
3、三级幼儿园由123元/生·月调整为160元/生·月;
4、未定级或未达等级幼儿园由93元/生·月调整为120元/生·月。
市级示范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费;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等。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幼儿园伙食费(含点心费)
幼儿园伙食、点心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公办幼儿园报区教委和区发改委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不再单独审批住宿费标准。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伙食点心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二)幼儿园应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渝办发〔2002〕136号)的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照市教委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使用市财政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四)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五)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对永川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教费。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规定,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资助。
五、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六、做好收费公示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秋期开学起执行,永发改委〔2010〕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8日
抄 送: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