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1-00010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委〔2020〕8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现场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有效性: |
永发改委〔2020〕86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易现场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行为,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现场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易现场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行为,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35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各方当事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启动项目招标前,应当指定至少2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标人代表)专门负责招标工作。
招标人代表应持招标人书面委托书(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参加(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5)等规定,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项目后,应当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代理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组建不少于3名专职代理人员的招标代理项目组(附件2),为所代理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提供专门服务。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投标活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代表)到交易平台参加开标活动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证明其身份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依规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准时到达交易平台的指定区域,并提供有效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交易现场和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交易平台现场秩序。
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在每个项目开标3小时前,确定2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交易组织员)全程组织和协调开标评标活动,如实记录开标评标情况,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在项目开标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平台并全程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
第九条 招标人代表、代理人员、投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组织员、监督人员等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平台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着装得体、语言文明、举止规范、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干扰他人投标行为,严禁扰乱现场交易秩序。
招标人代表、代理人员、交易组织员、监督人员应当佩戴工作标牌上岗,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接 标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评标专家抽取表》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本工作规则附件1、2及相关资料。经核验附件1、2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附件1、2是考核招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人员或者缺席开标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当在接标开始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平台,代理人员应当主动与交易组织员对接工作,认真做好领取工作牌,落实接标窗口、标书推车、开标室,以及清除接标区和开标室无关资料及物品等接标准备工作。
交易组织员应当核实并如实记录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项目组代理人员到位到岗以及接标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 接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至少2名代理人员在接标窗口专门负责接标工作。
代理人员应引导投标人规范、准确、完整填写《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认真做好投标人签到信息核对、标书密封检查、标书存放保管等接标工作,如实记录投标、接标情况。招标人代表和交易组织员应在接标窗口指导接标活动,及时制止和纠正提前或者超时接标、泄漏投标信息等行为。
第十三条 到达投标截止时间时,代理人员应当停止接标并确认全部标书装入推车,立即对存放标书的推车上锁,钥匙交由交易组织员保管。
上锁后,在招标人代表和交易组织员的陪同下,代理人员将推车连同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送至指定开标室。
第三章 开 标
第十四条 开标会前,代理人员应当在交易组织员的安排下,提前检查开标室的计算机、显示屏、打印机等设施设备,做好信息录入、表格制作等准备工作,保证开标活动有序进行。
交易组织员应当指导和检查代理人员的开标准备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代理人员违规操作设施设备、不规范制作开标评标表格、误录开标信息等行为。
第十五条 开标会议在交易组织员的安排和协调下在开标室进行,会议由招标人代表或者代理人员主持,鼓励使用普通话主持开标会议。监督人员未到开标会现场不得开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现场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的,投标人代表方可参加开标会;经核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开标会并由交易组织员引导立即离开开标室。
投标人代表应当自觉遵守开标会现场秩序,主动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不得有扰乱会场秩序等行为。
第十七条 主持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程序组织开标活动,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在指定位置入座。
(一)交易组织员在征得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同意后,开启标书推车锁,并将标书推车移交代理人员。
(二)主持人按照开标程序组织开标活动。宣读纪律、唱读标书应做到声音宏亮,唱读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负责记录的代理人员应当使用提前准备的开标记录表格,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开标全过程情况。
(三)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应当监督并核实唱读内容和记录内容;交易组织员应当指导代理人员记录开标情况,及时纠正错录、误录等行为。
(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其投标人代表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代表应当当场作出答复,负责记录的代理人员应当制作相关记录。
(五)开标活动结束后,在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的陪同下,交易组织员检查推车无其他资料或者物品后,代理人员将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资料装入推车并上锁,钥匙交由监督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交易组织员在监督人员的陪同下,将标书推车连同评标所需资料、表格等送至指定评标室。
第四章 评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完成备案后,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交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3小时抽取产生评标专家。
(一)代理人员根据交易组织员安排的时间,到达交易平台评标专家抽取室。
(二)交易组织员根据备案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负责在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录入相关抽取信息,经监督人员核对后在规定的时间开始评标专家抽取。
(三)按规定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充抽取。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0分钟,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招标人代表(或者代理人员)和交易组织员到评标专家抽取室打印《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
打印完成后,经检查密封完好并签字确认后,由监督人员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前不得拆封。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代表、交易组织员、监督人员应持相应门禁卡进出封闭管控区,代理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进入封闭管控区。
评标专家应持手机短信并经交易组织员核实后,由交易组织员带入封闭管控区内的评标专家等候室。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代表、交易组织员、监督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随意进出评标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确需进入评标室进行服务工作的,应当经监督人员同意并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前,应当由监督人员在规定时间拆封《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并比对核实评标专家身份信息后,由监督人员或者交易组织员带领进入评标区指定评标室。
所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当在进入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存放在指定的储物柜,并严格遵守评标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交易组织员向评标专家宣读评标工作守则,按规定完成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熟悉招标文件及评标表格等评标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交易组织员开箱并将标书推车中的投标文件、开标相关资料、评标表格移交评标委员会。
评标开始后,监督人员和交易组织员应立即退出评标室。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工作,评标专家不得诱导、干扰他人评标,不得将评审过程中的资料带离评标室。评标期间需要与封闭管控区联系的,一律使用语音对讲机。
评标期间的计分、统分等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委员会应使用标准格式文本编制书面评标报告,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方可结束评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知监督人员和交易组织员将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转交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在监督人员的协助下对评标报告的内容完整性、格式规范性、结论准确性进行检查。招标人代表对评标报告无异议后,招标人代表收取保管一份(复印件),交易组织员封存一份(原件)。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规定在网上公示,开标现场原则上不再宣布。
第五章 开标评标资料封存
第二十八条 非电子招投标项目开标评标结束后至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资料等应在交易平台指定区域进行封存。
封存分为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及开标评标资料和封存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及开标评标资料两种方式,封存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在评标结束后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代表填写《开标评标资料封存登记表》(附件3)后,经交易组织员对照登记表清点核实后将拟封存资料装入指定文件柜,并填写封存登记台帐。
招标人代表与交易组织员应共同在《开标评标资料封存登记表》签字确认,签字后双方各保留一份。封存日期原则上与中标候选人公示日期一致。
第三十条 资料封存到期后,招标人代表持《开标评标资料封存登记表》与交易组织员到资料封存区,共同启封文件柜并取出全部封存资料,招标人代表与交易组织员共同在《开标评标资料封存登记表》签字确认并完成资料交接。
其中,开标评标封存资料中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正本及电子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原件、开标评标过程中的相关表格原件、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原件等应当由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直接移交区发展改革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需相关资料的,可以在现场复印。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资料封存期间,非经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或者查阅相关封存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投标人及其代表、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则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及其代表、交易组织员、监督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投标人、评审专家在开标评标活动中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列不良行为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法给予记分处理并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人授权委托书
2.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3.开标评标资料封存登记表
附件1:
招标人授权委托书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
兹委派我单位工作人员 等共 人(详见下表)在本委托有效期内,代表我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对我单位作为招标人的 (项目全称)项目现场交易过程履行招标人职责。我单位对被委托人现场有关签字和决定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内,如有人员变动,我单位承诺及时函告。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号码 | 交易现场职责 | 职务 |
【提示:表格可自行扩展;招标人对工作人员内部有组织开评标活动和监督开评标过程职责分工的,应在“交易现场职责”中予以明确;提示内容在正式委托书中应删除】
委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
兹委派我公司招标代理项目组 等共 人(详见下表)在本委托有效期内,代表我公司在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对我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 (项目全称)项目现场交易过程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我公司对被委托人现场有关签字和决定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内,如有人员变动,我单位承诺及时函告。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号码 | 交易现场职责 | 职务 |
【提示:表格可自行扩展;招标代理项目组配备代理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委托书应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个月为项目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交易现场职责”中明确接标、开标、主持、记录等职责分工;提示内容在正式委托书中应删除】
委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开标评标资料封存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招标人 | ||||
招标代理机构 | ||||
开标评标资料封存清单 | ||||
序号 | 内 容 | 数 量 | ||
1 | 投标资料 | 家 | ||
2 | 开标资料(递交、签到、密封检查、开标记录,其他: ) | 份 | ||
3 | 评标资料(报价、形式、资格、响应、报告,其他: ) | 份 | ||
4 | 投标保函原件 | 家 | ||
封存日期 | 年 月 日 : | 招标人代表签字 | ||
交易组织员签字 | ||||
封存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启封日期 | 年 月 日 : | 招标人代表签字 | ||
交易组织员签字 |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招标人和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