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2-00031 | 发文字号: | 永财采购〔2021〕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永财采购〔2021〕8号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2号)转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预算单位要增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认识,通过政策解读、组织培训等方式,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取得有效支持,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 预留政府采购份额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保证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从2022年起,各预算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 采购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采购单位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相关政策
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应当按本办法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策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应当按照政策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告免收微型企业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情况。
五、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在处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区经济信息委应当在收到区财政局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