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2-0002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永川区各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22〕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2021年度备案
(一)2021年12月31日前已在永川区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至永川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
(二)年度备案实行“网上备案”,请各代理记账机构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总部机构点击“总部机构年度备案”模块,分支机构点击“分支机构年度备案”模块填报相关内容。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上传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通过“附件上传”模块上传至“新增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中。将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作为附件1通过“附件上传”模块上传至“电子版年度备案表”中,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
(三)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按时间节点完成本机构的年度备案工作。
(四)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将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
区财政局将严格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务等监管部门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我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阳波,49896908;付义杰,49896978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