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超宏企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超宏企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98号令)规定,经审核,你公司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现批复如下:
一、超宏企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60RT4349)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依法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820220015,该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三、代理记账专职从业人员为:胡运宏、易善鑫、周后妙(其中胡运宏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四、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五、你公司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经营期间,公司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