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高新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永川高新区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项目要求
(一)项目符合各产业园主导产业方向和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要求。
(二)凤凰湖产业园土地价格不低于18万元/亩,港桥产业园、三教产业园土地价格不低于12万元/亩。
(三)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凤凰湖产业园落地项目亩产实际入库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港桥产业园、三教产业园亩产实际入库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
二、工作程序
(四)产业促进中心招商部门在接洽企业时,同步商产业促进中心土地部门意见,提出地块使用建议方案和集约用地建议,经产业促进中心相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与招商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
(五)正式签约前,项目简介、地块概况、投资协议、初设方案等有关情况经产业促进中心相关分管领导会商,送产业促进中心主要领导审,并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明确用地面积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步逐级审签《永川高新区工业用地审批表》,作为提请区招商联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前置条件。
(六)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按土地出让相关要求办理手续,按程序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激励措施
(七)凤凰湖产业园土地摘牌价高于18万元/亩部分,三教、港桥产业园土地摘牌价高于12万元/亩部分,待项目动工建设(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动工),扣除相应规费和中央、市级计提资金后,一次性安排等额产业发展资金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发展。
(八)引进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1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
(九)引进企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照2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1万元/亩安排。
(十)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并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后,项目容积率在1.1的基础上、1.1-1.5(含)的区间内,每提高0.1,按0.5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项目容积率在1.5的基础上,每提高0.1,按1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
(十一)建成投产之日起第2-6年,凤凰湖产业园以年税收15万元/亩为基数,港桥产业园、三教产业园以年税收12万元/亩为基数,每超过5万元/亩,按0.5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给企业用于永川项目建设、运营。
(十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十三)资源加工型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激励政策。
(十四)按本规则激励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发展的产业发展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永川留存。
(十五)奖励政策由各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兑现。
四、约束管理
(十六)企业土地摘牌后,由产业促进中心督促企业按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建设,并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建设的,责令企业限期开竣工,延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企业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0.3‰支付开竣工违约金。对建设面积不足、存在土地闲置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闲置土地处置规则处置。
(十七)企业投产后第2年,由产业促进中心牵头开始考核,凤凰湖产业园连续5年亩均税收需达到15万元/年,三教、港桥产业园连续5年亩均税收需达到12万元/年,若未能完成,按投资协议约定,由企业补齐差额部分。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十八)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九)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所有。